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5〕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市、县(市、区)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资。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辖区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区域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
(二)基金支付范围。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可委托第三方经办。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各级基金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二)基金监管。市、各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资金运行等。市级基金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成员组成,负责日常监管事务。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流程
(一)救助申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病人户籍地管理原则,向该病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属于身份不明或非台州户籍的病人,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各县(市、区)所辖医疗机构向当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
(二)身份认定。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三)资金核报。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后,对提交的申请进行稽核,形成稽核报告提交基金监管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监管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稽核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救助金额的建议,报告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监管委员会择期召开会议形成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四)资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接到本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