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
杭政办函〔2015〕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整合各类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拓宽保障范围,完善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孤儿及各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村(社区)四级儿童福利工作网络;到2017年年底,全市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辅助、机构服务为支撑的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强化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儿童优先。在制定社会福利事业政策时,优先考虑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受保障权;坚持家庭、机构、社会有机结合, 采取多种措施,满足儿童多样化、个性化的福利需求。
(二)分类保障、适度普惠。立足本市实际,按照适度普惠和分层次、分类别、分标准、分区域的“一普四分”的总体思路,建立不同类型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逐步完善惠及全体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制度建设,增加财政投入,优先为儿童提供福利保障;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充分发挥专业社会组织作用,营造关心、关爱儿童的浓厚氛围。
(四)城乡统筹、协同推进。注重统筹协调、分类指导,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强政策支持、加大经费投入,逐步缩小城乡之间、机构养育和亲属抚(托)养之间的差距,促进全市儿童福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落实保障对象
主要保障具有杭州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是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在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以及在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
1.父母双方均失踪(指失踪2年以上,下同)、服刑(指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指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指患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等疾病且丧失生活能力1年以上,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5.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由所在地街道(乡镇)审核,经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认可。
(三)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指持有有效期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或者困难家庭救助证件的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者患有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
(四)低保家庭儿童。指持有有效期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证件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除外)。
(五)困难家庭儿童。指持有有效期内享受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以外的困难家庭救助证件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除外)。
以上第(二)(三)(四)(五)类未成年人统称为困境儿童。
四、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一)健全落实分类保障制度。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8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70%确定,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2.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将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3.建立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对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
4.建立低保家庭儿童生活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儿童,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
5.建立困难家庭儿童生活补贴制度。对困难家庭儿童,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上述各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对象具有不同身份的,原则上就高享受,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生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生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补贴,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持有有效期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或困难家庭救助证件的家庭中的儿童,自其家庭被取消相应救助资格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再纳入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范围。孤儿年满18周岁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为在校学生,继续为其提供福利保障;如为非在校生,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后,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补贴。
(二)健全落实医疗康复制度。
做好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的医疗保障工作。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