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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特困供养人员;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4.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因病致贫人员);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改进救助方式。实行按费用救助,原则上不分病种。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各地要综合考虑其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金额、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因素合理制订救助方案。

(三)明确救助比例。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比例:1.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解决;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4.因病致贫人员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不低于8万元。各地可以根据医疗费用,分段确定救助比例,个人负担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应当越高。贫困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各地可根据实际,酌情提高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