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汉莎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8〕30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8-1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
三国税发〔2008〕4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112号 
)的规定,海南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二、海南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应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当月所属期开始,按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该公司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之前销售给国外航空食品的航空食品,凡未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可按规定批准退(免)税。
三、海南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按
财税〔2002〕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