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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2]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取得收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322号),要求对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比照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 考虑到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其性质与出口货物相同的实际情况,为支持我国航空食品工业的发展,同意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2002〕7号 )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二、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一) 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二) 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三) 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四) 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五)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