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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4〕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8〕75号)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

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体系,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

  凡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城中村改造需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征收并符合货币补偿安置条件的,适用本意见。

  二、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安置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人户口未在征收区域内,且被征收人(或配偶)另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的,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再享受保底安置待遇。

  三、价格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