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7〕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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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申报
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如遇特殊情况,外汇管理局无法传输经电子签名和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时,除应按《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
辽国税函〔2006〕260号
)下发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省外汇局向省国税局传递未经数字签名和加密操作的退税电子数据,并附当地外汇局出具的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清单(
出口退税专用)》”外,还应补传经电子签名和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此项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确认。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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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和深圳、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深圳、大连、厦门、宁波市分局:
近期,部分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来文,要求对“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1051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部分地区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