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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山东省和深圳、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深圳、大连、厦门、宁波市分局:

近期,部分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来文,要求对“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部分地区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出口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试点出口企业范围是:
(一)大连市、厦门市、深圳市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山东省可先在济南市所有出口企业试点。
(三)宁波市可先在上报方案中所列鄞州区20户出口企业进行试点。
二、鉴于各地税务局与外汇局之间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采用电子签章和数据加密技术,试点地区对纸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清单》(以下简称《核销数据清单》)可采用以下处理方法:
(一)大连、厦门和深圳市外汇局可不向当地税务局提供纸质《核销数据清单》;
(二)山东省在济南市出口企业试点期间,宁波市在鄞州区出口企业试点期间,外汇局可按月向当地税务局提供一次纸质《核销数据清单》。
三、遇特殊情况,外汇局无法传输经电子签名和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而以其它方式向当地税务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事后应补传经电子签名和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
四、关于国税函〔2005〕10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