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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安监局


  矿山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矿山安全技术改造力度,加强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力争今后3年,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稳步下降,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形成全员参与、各司其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加强矿山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加强班组建设,抓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监督员现场巡查和主要负责人现场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矿山现场安全技术管理;按规定对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安全设备和设施运行有效、可靠;对矿山采空区等危险源定期进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加大矿山安全投入。督促矿山企业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装置,进一步提高矿山机械化水平。
  (四)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对新录用的矿山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岗位安全作业要求和避险自救知识;每年对生产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使其了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岗位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三、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一)做好矿山源头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安监、公安、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和整合矿区的联合踏勘工作,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矿区范围划定专家论证等工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发改、经信、环保、安监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项目依照法定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引导建设单位提高矿山技术装备和开采工艺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提升新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强对矿山的日常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不同矿种的开发利用准入条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各类违法开采和违法勘探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做好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换证)工作,定期对矿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要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矿山爆破作业许可制度,做好矿山企业爆破物品使用、储存等的监管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打击矿山非法生产和违法行为。各级安监、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组织开展执法行动,着力打击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尾矿库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落实政府对矿山安全工作的责任。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