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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土资发〔2005〕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几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逐步扩大,各地通过撤村建居工作,有效地实施了“城中村”改造,加快了城市化进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有一些地方随意撤村建居,将大量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且补偿安置工作不到位,侵占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群众不满,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上访事件,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被征收后剩余的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的行政村,经依法批准撤村建居,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剩余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二、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征收剩余集体所有土地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2、征收剩余集体所有土地须按现行建设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实施;

3、征收剩余集体所有土地须按照建设征收土地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报批,除提供建设征地方案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拟定的撤村建居方案;

2、村民会议通过(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要求通过)撤村建居的决议(与会人员须签字盖章);

3、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同意撤村建居报告;

4、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政府提出要求撤村建居的请示;

5、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撤村建居的批复文件;

6、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原村村民己经全部农转居户籍证明书;

7、拟征收村的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图、1∶2000村级土地权属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