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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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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教委,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4号)精神,现将《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师”职称是指院校教师、企业人才兼职评定工程师、教师(研究、实验)系列职称。院校教师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成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工学校、职高)已取得职称的教师。企业人才是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