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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发〔201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规范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工作,保障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43 号令)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管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按照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要求,优先使用允许建设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项目确需在有条件建设区内选址的,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可以对所涉地块的土地规划用途进行调整。

二、基本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