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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和用工管理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和用工管理的意见

台政发〔2014〕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市属企业收入分配和用工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薪酬和用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推进企业从传统的人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和市场化导向,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工工资水平适当、增长适度、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依法规范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国资监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以及职责,规范企业用工,合理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

(三)坚持效益优先与促进公平相结合。企业负责人年薪实行“下限保底,上限封顶”办法,在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注重宏观管理和过程管理,完善企业机构编制、员工管理和员工招聘等制度,做到规范、公平、公开、择优。

(四)坚持调控总量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出资人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量和水平双调控,通过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工资增长调控线合理调节企业职工收入水平。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控。

三、明确范围

(五)本意见规范的范围包括所有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台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和台州广电集团以及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另行制定。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级行政单位不得出资设立国有企业,现有行政单位所属的国有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市属国有企业薪酬和用工管理要全部纳入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监管考核,实行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实现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

四、规范内容

(六)区分市属国有企业性质实行分类管理。竞争类企业,指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的企业;功能类企业,指主要以完成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的企业;公益类企业,指主要承担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保障城市运营等职能,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的企业;其他类企业,指未纳入以上三类或跨越以上三类的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具体分类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应与普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企业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