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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
丽政发〔2004〕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1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修改后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防洪安全、航道畅通和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环境,保障市政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本级(包括莲都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砂属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四条 河道采砂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设立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河道采砂的治理整顿工作和河道采砂权出让中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规划、定点,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申请人的资质资格条件审查、河道采砂权公开出让、采矿许可证审批发放及其相关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对涉及航道采砂,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采砂作业进行审核。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中的水污染和噪声污染监管工作。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中水上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市财政、旅游、林业、农业、建设规划、物价、工商、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依照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管理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应在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指导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旅游以及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莲都区人民政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报批。

第七条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瓯江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瓯江流域综合规划和瓯江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旅游禁采区、防洪禁采区、生态禁采区)和可采区(公益性可采区、商业性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可开采深度;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五)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六)确保水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 河道采砂权的取得

第九条 政府对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制度。 实施许可制度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

第十条 参加河道采砂招标拍卖挂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其参加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的资格。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设置的河道采砂权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