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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9〕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74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删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74号)第十七条。

  二、删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49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三、删去《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8〕106号)第五部分第一段中的“居住出租房屋转租的,除对消防、治安等管理责任有明确约定外,应当同时追究原房东和房屋转租人的责任。”

  四、删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29号)第三部分第三段中“在招标控制价审查时,发现招标控制价超过概算的,不予通过审查;”。

  五、删去《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 丽政办发〔2018〕93号第三部分中的“20.对来丽从事个体经营的台湾青年,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第四部分第27点修改为“台湾同胞在市本级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浙统〔2018〕36号)规定范围,对财政有一定贡献可培养成规上或已上规的,近三年无违法行为的文化企业,其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在该项目纳入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库,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可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扶持资金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

  六、删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79号)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借款人的‘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证书、借款人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

  删去第八条中的“及借款人‘守合同重信用’等级、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