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3〕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开发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和我省重点扶持产业之一,对我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就业优先”战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
》 ( 浙政办发〔2012〕130号
)、《中共台州市委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1〕41号),加快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主攻沿海、创新转型”工作主线,深入实施“四大战略”,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摆在经济工作、就业工作和人才工作的突出位置,努力形成产业规模,大力提升产业层次,不断完善服务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环境,为全面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新台州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功能完善、结构优化、创新发展的市场服务体系。
——坚持产业规模与产业集聚相结合。逐步形成能发挥整体效应、体现重要社会地位和价值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建设相对集中、突出区域特点的产业集聚区。
——坚持本地培育与外地引进相结合。大力培育发展市内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和专门人才,引进集聚与我市产业结构配套的国内外知名的企业和一流的人才,整合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竞争力。
——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规范行业标准和队伍建设,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持续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快速发展,基本形成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全市规范化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10家左右,培育2家以上具有省内一流水平和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培养和引进领军人才10名以上,骨干人才100名,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达3000名左右。
二、政策措施
(一)加快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整体规模。
1. 大力引进知名企业。(1)引进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属于我市急需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5-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大力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鼓励其与市内企业合资合作,外资控股比例可放宽至70%,允许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企业在我市独资经营。(3)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必须承诺经营5年以上;对不到承诺经营年限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追回政府相关补贴和奖励。
2. 着力培育龙头企业。(1)对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重大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按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或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财政奖励。(2)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的服务商标,争创“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服务名牌”。对新获得行政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品牌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4)对入选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其地方留存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奖励;入选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3. 鼓励兴办小微企业。(1)2015年12月31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人力资源服务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并由当地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3)实行人力资源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4)允许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付不低于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
(二)加快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1. 推进产业集聚发展。(1)鼓励县(市、区)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区或集聚区,制订优惠政策,集聚一批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打造产业发展平台。(2)引导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科学合理布局产业发展,避免同质竞争。
2. 支持服务产品创新。(1)鼓励发展猎头、人才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薪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予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选择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培养与引进、咨询等人才开发项目。
3. 鼓励开展高端服务。(1)对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帮助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及个人,为我市成功引进人才(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事前申报认定的,给予一定奖励:引进国家专家的,给予每名20万元的奖励;引进省、市“500精英计划”A类专家的,给予每名10万元的奖励;引进市“500精英计划”B类专家的,给予每名5万元的奖励。其他高端人才引进,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2)用人单位通过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技术研发、设计等主管以上职务的人才,到我市用人单位担任工程、技术、项目和学科的负责人或中层以上技术职务,年薪在30-50万元的,给予用人单位每名1万元的猎头服务费补贴;年薪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名2万元的猎头服务费补贴。企业以母公司为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3)引进人才奖励兑现按照引才事前预报备案、引进成功申报、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党委人才办审定、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4. 加大品牌诚信体系建设。(1)加大品牌创建推介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申报省、市重点服务业企业评比。对依法诚信规范开展服务、取得良好业绩的企业,入选重点服务业企业的,给予申报服务业项目优先考虑,并予以大力宣传。(2)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打击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