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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2〕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开发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近些年来,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迅速,呈现出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服务内容日益丰富、产业规模逐渐扩大、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的良好态势,有力地推动了我省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和优化配置。但是,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还存在着观念陈旧,人才缺乏,规模偏小,高端业态比重较低,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人力资源服务业是极具发展潜力、充满活力的新兴产业,随着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不断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巨大。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快发展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科教人才强省目标要求,把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摆到经济工作、就业工作和人才工作的突出位置,大力培育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断完善服务体系,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加强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坚持产业融合,服务转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联动,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

――坚持内联外引,统筹推进。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大力培育发展省内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专门人才,引进、集聚国内外知名的机构和一流的人才,整合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竞争力。

――坚持依法监管,规范发展。规范行业标准和队伍建设,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产业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走出去”,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整个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总体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各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3500家,全省引进6家世界知名、12家国内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2家以上具有国内一流水平和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业营业总收入达到650亿元;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总量达到4万人,培养和引进领军人才100名、骨干人才500名,高层次人才比例达到15%,力争每个从业人员3年内至少获得一次岗位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企业、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到2020年,力争人力资源服务业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较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

(一)着力培育龙头企业。逐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入选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比例,对入选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确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平等享受补贴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大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其与省内企业合资合作,外资控股比例可放宽至70%,允许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企业在我省独资经营。

(二)鼓励兴办小微企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从财税、金融、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小微企业全体股本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资金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在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三)支持服务产品创新。鼓励发展猎头、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薪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予以扶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省引进的人才,2年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省“千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的;3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的,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可给予引才机构适当奖励。

(四)实行特殊人才政策。鼓励离退休人员,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团体的专业人才,通过兼职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并获取薪酬;对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允许事业单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工作。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副总经理职务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财力予以积极支持。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研究制订,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网站、人力资源服务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全省性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活动的举办。

(六)深入推进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人力社保系统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改革,正确界定公共就业服务与市场竞争业务,分离公益性项目和盈利性项目,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把盈利性项目推向市场,全面参与市场竞争。要按照顶层设计、具体管理、公益服务、社会中介等四个层级,明确每一层面的实施主体,加快形成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