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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250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嘉兴、绍兴市各县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属地参加各市、县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按所在地参保范围内的企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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