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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发〔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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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条例,我局重新制定了《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2月28日


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且属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出让人为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由设区的市海洋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人为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城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律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城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海城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城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填海海城使用权应当纳入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编制海城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下称出让方案)前应当取得海洋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

第六条 出让方案由出让人制定,按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方案由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出让人)会同海城所在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D门共同制定。

出让人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资质单位对拟出让的海城进行海城使用论证、海城价格评估、海籍测量等,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制定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海城的雾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年限、出让方式,海城使用条件、产业类型、产业要求、出让价格、组织实施出让的程序及相关要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有关投资管理要求纳入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填海项目的海城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填海面积、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标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海洋防灾减灾措施等内容,由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经批准后共同实施。

第七条 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海城使用权公开出让呈报表》 ;

(二)出让海域的宗海位置图和界过图;

(三)海城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报告;

(四)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五)相关部门支持性文件;

(六)政策处理的文件及补偿落实材料;

(七)现场勘察情况材料;

(八)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材料;

(九)其它有关材料。

出让填海海城使用权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预审意见。

出让方案报批前有关审查、现场勘察、公示,听证、复核要求按《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出让方案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用海类型、使用期限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产(三)出让价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出让方案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城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海域使用条件、宗海图、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格式、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出让方案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条 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海域使用叔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小组,加强对海城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领导,负责提出所辖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建议;审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监督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全过程;统筹监管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各项费用的缴纳与支出;决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城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参照海域价格评估结果确定,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海城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和前期工作费用等的总和。海域价格评估应严格按照评估规范执行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由省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城的区位、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确定,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海城同一使用类型的海域使用金标准确定招标、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二日(工作日,下同)。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拍卖挂牌海域基本情况的权利,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申通压价等行为。

第十四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二十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城的位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方向面积、使用年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竞买保证金;

(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树竞价方式等;

(七)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同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内容。

出让人开标时应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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