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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5〕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危重伤病患者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覆盖全市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及向市直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各区、县(市)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及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市级流浪乞讨无主病人救治办法及费用结报途径不变。

  (二)基金筹资。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救助对象及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原则,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各区、县(市)所属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对疾病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予以细化、明确。其中,市级基金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基金管理与监管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管理,并确定市红十字会为市级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基金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人力社保、公安、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基金支付流程

  (一)救助申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二)身份认定。由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三)资金核报。由卫生计生、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