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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5-26                             浙土资发〔2009〕20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厅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提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快则快”的原则和建立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分级审查负责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就改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报批职责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用地审查报批中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报批职责,建立分级审查制度。

(一)批次用地组报单位的职责。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用地报批的实施主体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分批次办理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时,要认真履行用地报批规定,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核实拟申请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规划符合情况;

2、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核实拟申请地块的面积、权属、地类、界址点坐标成果和规划用途;

4、履行拟征收地块的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措施;

5、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完成补充耕地项目的备案、入库和标准农田占补确认;

6、核实拟申请地块的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情况;

7、核实拟申请地块的动工建设情况,以及违法用地处理、信访处理情况。

拟申请地块经核实符合用地报批条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编制“一书三方案”,组织规范的用地报件,出具批次用地报告,并对组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二)批次用地审查单位的职责。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内容与职责。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县级人民政府的批次用地申请后,负责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报的用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拟申请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情况、用地计划落实情况;

(2)拟申请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等勘测定界成果;

(3)农用地转用地块的位置、面积、审批权限等情况;

(4)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批前程序履行、社保措施和其他安置措施落实等情况,以及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情况;

(5)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验收、入库、备案情况,以及异地委托补充耕地情况、标准农田占补确认情况;

(6)拟申请用地的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情况;

(7)项目动工建设情况,违法用地和信访处理情况。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形成报厅审查报告,

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内容与职责。

省厅受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申请后,重点审查以下内

容: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报告;

(2)批次用地所呈报的“一书三方案”;

(3)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省厅根据审查情况,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和报件情况抽查。

二、规范用地报批材料

依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内容,进一步简化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省审核材料(附件1),明确报市审核材料和报件组报材料(附件2)。负责组件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要求组织、上报用地材料。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的材料目录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并负责对报件材料的审查归档。

三、控制批次规模数量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公顷(最后一个批次除外),萧山区、余杭区、鄞洲区和十七个经济强县每年申请的批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其他县市(区)不超过10 个。

四、严格用地审查时限

严格实行窗口受理、收办分离、一次性告知更正换件要求、按时办结等各项审查规定,省厅受理、审查和核发批文的时限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时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五、落实用地审查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执行用地审查规定。要高度重视用地报批过程中的信访,切实做到及时调查依法处理,保障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拟申请地块涉及信访的,在信访未办结前,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省厅加强用地报批工作的监管,在受理项目用地报件后、完成审查前,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材料组件情况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情况进行批前督查,发现组件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审查不严的,责令限期整改;督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屡次发现违规行为的,暂停该市、县(市、区)的用地审批,并予全省通报。因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审查等过错,批准文件被撤销、变更、确认无效或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 号令)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予全省通报。

本通知自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省厅审核材料目录

2、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组报材料目录

附件1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省厅审核材料目录

序号

报批材料名称

电子件

需纸质材料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报告

PDF 文档


建设项目用地“一书三方案”

PDF 文档


建设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分权属,GB/T21010-2007)

PDF 文档


指标使用台账及指标账册

PDF 文档


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

PDF 文档


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PDF 文档


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PDF 文档数据库表


附件2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组报材料目录

序号

用地报件材料

是否报市

1

建设用地 “ 一书三方案”

2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审查报告


3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报告

4

建设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分权属,GB/T21010-2007)

5

指标使用台账及指标帐册

6

实地踏勘与信访情况表

7

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规划许可证 (可按批次统一出具)

8

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无压覆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出具证明)

9

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

10

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11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

12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13

批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

14

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

15

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图

16

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标明补充耕地项目位置、开发前地类)

17

标准农田占补省级确认材料

18

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19

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20

征地听证告知书及回执

21

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放弃听证说明 (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纪要)

22

市级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社保措施落实情况表

23

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

24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表

25

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 (农民建房批次可不提供)


涉及违法用地


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27

对当事人的处分情况

28

罚设款收据

29

厅执法监察机构同意补办确认表


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