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3〕214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快实施我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和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发〔2011〕78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个人评选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
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着力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和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发〔2011〕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落实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示范作用明显,“走出去”区域市场(区域市场可由1-3个相邻省份组成)建设成效显著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
“走出去”发展先进个人是指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中具备较强领导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走出去”区域市场建设成效显著的省外区域负责人、建筑师、结构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强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对“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四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个人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行政区域内先进企业、个人的推荐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建筑行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个人每年度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报宁波市建筑施工“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的,其中房建总承包企业评审年度省外产值(省外产值包括境外产值,境外产值换算成人民币后乘1.5系数计算,下同)需超过8亿元,且至少有1个产值超过4亿元的省外区域市场;其他总承包评审年度省外产值需超过4亿元,且至少有1个产值超过2亿元的省外区域市场;专业承包企业省外产值需超过2亿元,至少有1个产值超1亿元的省外区域市场,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评审年度省外产值占总产值比重70%以上,省外产值增长率10%以上的;或省外产值占总产值比重50%以上,且省外产值增长率30%以上的;或省外产值占总产值比重30%以上,省外产值增长率5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二)评审年度内省外获得省级及以上最高优质工程奖或标化工地(含参建)2个及以上,或省外地市级最高优质工程奖或标化工地4个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七条 推荐申报宁波市建筑施工“走出去”发展先进个人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评审年度内省外完成产值5亿元以上,任期一年以上的省外区域市场负责人(专业资质企业2亿元以上),;
(二)评审年度内获得省外最高优质工程奖或省级标化工地(含参建)的项目经理。
第八条 申报宁波市工程监理“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评审年度内企业在宁波市外的监理合同额或监理费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二)评审年度内市外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最高优质工程奖或标化工地的。
第九条 申报宁波市工程监理“走出去”发展先进个人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评审年度内在宁波市外的监理合同额或监理费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任期一年以上市外区域市场负责人;
(二)评审年度内市外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最高优质工程奖或标化工地的项目总监。
第十条 申报宁波市勘察设计“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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