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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2022〕17号
发布时间: 2022-08-1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22〕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 鲁政发〔2022〕12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9号),现将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照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