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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管理机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第五条  设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泥浆〕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管理考核制度,推进监管平台建设。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的单位,应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工程渣土(泥浆),应当依法委托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运输企业。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企业不得承运工程渣土(泥浆)。

第八条  施工单位按要求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施工现场按建设工地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并配备车辆冲洗、扬尘控制等相关管理设施,按规定对渣土(泥浆)车次、出土方量等做好统一登记。

第九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车辆、驾驶员及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水路运输的,运输企业还应当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车辆(船舶)必须规范配置并满足密闭化技术标准,同时取得工程渣土(泥浆)准运证明。泥浆运输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新型泥浆载运技术标准,同时取得泥浆准运证明。

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船舶)应随车(船)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线路、时间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场所,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泄漏、撒落渣土(泥浆)。

第十二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实行联单制管理,通过联单实现对工程渣土(泥浆)装载、运输、计量、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第十三条  各级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渣土(泥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