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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9〕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

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发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公众参与”原则: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考核制度,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滨海新城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负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强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发现并上报扬尘污染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内物料堆场及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指导实施房屋建筑,新建、扩建(改变断面)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污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建设,城市供水设施(自来水厂、供水管道)建设,绿化、绿道建设,燃气设施建设(新建)等工作,执行扬尘污染防治行业管理标准和要求;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运行维护、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储运、建筑垃圾处置场管理、园林绿化养护、城市道路保洁、房屋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公路运输、公路保洁和港口码头堆场及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环境执法工作;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

(七)政府其他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设计、施工、运输、监理合同管理;

(二)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文明施工措施列入工程造价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三)暂不开工的建设工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落实下列措施: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设立信息公示牌,公示举报电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监管主管部门等信息,鼓励在线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措施,场内易扬尘堆放物应在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主体在建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或更高效的防尘措施进行封闭;

(四)工地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工程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开挖、拆除、爆破、洗刨、风钻等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放物48小时内未能及时清运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七)项目竣工前,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放物。

第八条 除符合可以现场搅拌的法定情形并事先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外,城镇建成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九条 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现场周边城区应设置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

(二)在建(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条 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新建、扩建、维修道路,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挡,城区主要道路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员车辆出入口等无法设置围挡的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应使用容器装载清运,作业完工后必须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拆除作业过程中应采用雾炮等设施对作业面进行湿法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