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20〕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2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管理机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第五条 设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泥浆〕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管理考核制度,推进监管平台建设。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的单位,应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工程渣土(泥浆),应当依法委托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运输企业。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企业不得承运工程渣土(泥浆)。
第八条 施工单位按要求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施工现场按建设工地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并配备车辆冲洗、扬尘控制等相关管理设施,按规定对渣土(泥浆)车次、出土方量等做好统一登记。
第九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车辆、驾驶员及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水路运输的,运输企业还应当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车辆(船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