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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拟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经研究,现就做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条件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是指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罚、执行、追责是否到位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用地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因此,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确认,是违法用地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条件。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确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已依法立案调查处理,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执行到位;违法用地责任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违法用地补办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对违法用地责任人已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已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