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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发〔2015〕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二、做好设置方案与设置区划的衔接工作

(一)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有效。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上报省厅待审批或报部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报备系统数据检查通过,并经省厅批复后直接上图入库。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至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设置区划调整论证报告,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厅。经省厅批复后,由省厅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其中,确需增加或调整属于《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