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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09〕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1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市人行制定的《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2019年修订版】
市工商局 市人行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商标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本市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借款人以商标专用权出质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开办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经营状况、拟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阅(征询)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贷款期限、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九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50%,贷款人也可视具体情况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