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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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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临时救助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金华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教育、公安、人力社保、建设、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以下三类对象:
(一)金华市区户籍人员;
(二)居住在金华市区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三)困难发生在金华市区地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的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具体为: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支出大于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标准的,可通过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
1.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救助。
2. 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支出大于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救助对象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
(二)因火灾造成住房毁损且暂时无处居住的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三)建立健全救助转介服务制度。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要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帮扶和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一类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类对象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三类对象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