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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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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耕地耕作层是经过长期耕作培育自然演化形成的优质表土,是农作物生长丰产增产的基础资源。为认真贯彻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

(一)制定计划。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谋划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要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环保、水利、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年度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再利用区域和堆场配套设施。建设占用标准农田、基本农田和蔬菜基地等优质耕地的,要优先划入剥离区域。

(二)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经农转用征收批准占用耕地后,各土地开发管理主体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在办理供地手续前,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须经县级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管理部门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贫瘠、质量差或经检测已经受到严重污染不适合再利用的,在剥离方案中要予以明确,经批准后方可不实施土壤剥离工作。土壤剥离工作完成后,由县级耕作层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