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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旅游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本级旅行社国内旅游接待业务奖励补充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旅游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本级旅行社国内旅游接待业务奖励补充意见的通知

丽旅发〔2017〕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文广旅体〔202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本级各旅行社:

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财建〔2016〕369号)文件,其中明确“凡市本级旅行社招徕丽水市外旅游团队(必须由市外组团社组织),到丽水全市范围游览1个或以上收费旅游景区,并在市区住宿 1晚及以上,国内游客年累计不少于 2000 人次的,给予每人次 5元奖励,超出 2000人次部分,给予每人次7元奖励;接待境外(含港澳台)旅游团队达到 500人次以上,给予每人次20元奖励。年内同一家旅行社地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20万元。”结合当前我市旅行社接待业务发展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以上条款的奖励方法和具体申报程序作补充说明如下:

1、按照《丽水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旅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因此,2016年度起市本级旅行社国内旅游接待业务奖励申报按照该《暂行办法》执行。

2、因莲都区出台了民宿奖励政策,为避免市、区两级财政资金重复奖励,故要求:(1)住宿在莲都区范围内民宿的地接团队原则上在莲都区申报民宿奖励;(2)确要在市本级申报奖励的,需以住宿原始票据作为凭证申报。

3、市本级旅行社与丽水市以外的各类企业(法人主体)签订旅游接待地接合同,经过审核,可以视同与市外旅行社签订合同,纳入奖励范围。

4、市本级旅行社均为国内旅游接待业务奖励的申报单位,但同一出资人所设立的1家以上旅行社,只能由1家旅行社申报奖励。

5、在市本级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分支机构凭在本地缴纳的纳税证明,可申领国内旅游接待业务奖励。

6、申报奖励资料如下:(1)丽水市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旅行社年度接团业务情况总表(见附件);(3)市本级旅行社与丽水市外旅行社或企业签订的旅游接待地接合同原件(团队行程确认件);(4)地接旅游团队在丽水市区或者莲都区范围内民宿住宿一晚发票原件(不得以复印件代替,不得以任何理由少开发票);(5)地接旅游团队在丽水市范围内游览的一个景区门票;(6)其他相关的企业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上述1至5项所报送的材料上应当注明游客人数。

旅行社接团所产生的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核查。除上述1至6项申报材料外,其余档案资料应“一团一档”,包括:①接团计划单、行程单;②地接导游带团日记(日记中须载明旅游时间、游客人数、车辆车号、旅游景点、入住饭店、就餐地点等内容);③宾客意见调查表(调查表须载明旅游人数、游客的单位、联系方式及签名等内容,每团宾客意见调查表至少3份);④团队所产生的其他档案材料。

7、2016年8月份起,以旅行社团队信息报送系统信息为基础信息审核台账资料,系统中没有申报的地接旅游团队,原则上不予以奖励。特殊情况需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确属企业漏报,方可予以补报。

8、由市旅委通过政府委托招投标方式产生审计中介机构,对旅行社奖励申报资料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9、严肃申报纪律。发现旅行社有违规申报行为的,作如下处理:①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首次有虚报行为的旅行社,责令其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对再次有虚报行为的旅行社,按虚报人次折算成奖励额的10倍扣除,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对多次(含两次以上)有虚报行为的旅行社,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②存在重复申领莲都区民宿奖行为的,对首次有重复申领行为的旅行社,责令其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再次有重复申领行为的旅行社,按重复人次折算成奖励额的10倍扣除,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恶意重复申领行为的旅行社,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③存在《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16〕37号)中所列的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附件:1. 丽水市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旅行社    年度接团业务情况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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