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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旅游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旅游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财建〔2016〕3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文广旅体〔202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推动我市生态旅游发展的精神和要求,为更好地发挥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在引导激励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丽水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旅游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丽水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关于推进美丽城乡建设 打造生态旅游名城的若干意见》(2014年8月22日中国共产党丽水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6〕5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直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生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旅委负责确定旅游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做调整。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预算,由市旅委根据实际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国家和省、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旅游工作的部署要求,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体现我市生态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我市生态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利于丰富丽水“中国生态旅游第一市”、“生态旅游名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内涵。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坚持以专项资金为引导,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市级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运行维护;旅游厕所、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导览系统、旅游停车场、旅游应急救助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市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的重点智慧旅游项目和旅游政务网、信息网等网络平台和新媒体建设开发及运行;旅游标准化建设等。

(二)旅游规划、宣传和管理经费。主要包括:全市旅游规划编制、重大旅游课题研究、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产品开发和招商引资、行业管理、人才培训、乡村旅游、产业融合等生态旅游业发展相关支出。

(三)专项奖励补助经费。主要包括:市级重大旅游项目、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小镇(旅游风情小镇)、旅游乡村(慢生活休闲旅游示范区)、旅游商品企业及养生旅游、智慧旅游、电子商务重点项目、旅游交通专线以及旅游从业队伍建设等符合相关政策的奖励、贴息和补助。

1.市本级旅游企业品牌创建奖励

(1)对市本级经旅游系统行政认定明确被授予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基地、示范点、品牌企业等先进标杆或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2)对市本级:①首次新评定的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的奖励。②年度进入全省百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③首次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白金五星级饭店,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④首次新评定为“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⑤首次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新评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市财政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新评定的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奖励。

2.市本级旅游企业绩效奖励

(1)对市本级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效、投融资改革以及其它旅游创新工作表现突出的旅游企业,授予“改革创新奖”,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凡市本级旅行社(含在市区注册、并具有旅行社资质的线上旅游公司),招徕丽水市外旅游团队(必须由市外组团社组织),到丽水全市范围游览1个或以上收费旅游景区,并在市区住宿1晚及以上,国内游客年累计不少于2000人次的,给予每人次5元奖励,超出2000人次部分,给予每人次7元奖励;接待境外(含港澳台)旅游团队达到500人次以上,给予每人次20元奖励。年内同一家旅行社地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继续鼓励上海市等重点客源地市场旅行社组织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