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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3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电子化管理规定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郑州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6〕295号),现就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暂明确如下:
一、联网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暂按实耗法办理。
二、联网企业经海关及商务部门批准,在主管海关办理电子账册备案以后,在通过电子账册开展首笔业务以前,应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退(免)税备案认定表》(附件1),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豫国税发〔2006〕295号附件1)、《联网监管业务批准证》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联网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
联网企业电子账册备案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因故被海关注销联网资格的,应在发生变更或注销事项之日起15日内凭海关有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联网企业应将加工贸易使用的电子账册按照海关核销周期分别设置手册编码进行退(免)税申报,手册编码的规则为:海关电子账册号码(12位)+2位年份+2位年度内核销批次。如海关确定的电子账册号码为E22123000001,年份为2005年,核销周期为半年,则第一个核销周期免抵退税申报中电子账册号码应为E221230000010501,第二个核销周期免抵退税申报中电子账册号码应为E221230000010502。
四、联网企业在进行每个电子帐册的登记申报前,应填报《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2,以下简称《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该电子帐册计划分配率核算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出口企业据此通过退税申报系统办理电子帐册的登记申报。填报口径如下:
(一)“上期实际耗用进口额”按照海关出具的上期《加工贸易联网企业核销情况表》(豫国税发〔2006〕295号附件2,以下简称《核销情况表》)中“耗用进口料件总值”的合计数填报。若是实行联网监管后的第一个核销周期,则按照前一纳税年度进料加工业务实际耗用进口料件总额填报;
(二)“上期实际出口额”按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的该电子帐册项下的实际出口总额填报。若是实行联网监管后的第一个核销周期,则按照前一纳税年度进料加工业务实际出口总额填报;
(三)“本期确定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计划分配率”原则上按照“上期实际耗用进口额、实际出口额、实际分配率”填报。如果据此确定的本期计划分配率与企业实际分配率差异过大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原材料明细账、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