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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3〕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精神,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积极开展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的扶助和救助工作,解决其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龄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