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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1〕3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拟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土地管理)局,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加快我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切实维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特制定《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力争2002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确保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为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作出专题报告,请各市于2001年12月30日前将本市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以书面材料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和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

附件:1、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若干意见

2、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OO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若干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把握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界线,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土地登记申请

申请国有农场土地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以宗地为单位分别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国有农场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订的用地协议、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件等。

4.地上物权属证明,包括房产证等。

二、关于地籍调查

1.宗地划分

原则上按农场下属单位或不同用途划分宗地,农用地与非农用地可分别划宗。但要注意避免“宗包宗”、插花地单独划宗。

2.宗地编号

根据国有农场的大小和各地日常地籍号编制情况,可相应把农场作为一个乡镇或村,统一进行编号。

宗地号按规定统一编制。

3.宗地界址调查

农场外围界址需双方指界人共同现场指界,并在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相关资料上确认盖章。有争议的地方,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暂按现状确定工作界线,并注明争议情况,待组织人员进行调处后确认。

内部宗地界线,由土地登记(调查)人员与农场协商确定。

4.界桩埋设

农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