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台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台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台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台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台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台州军分区政治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 有序进行,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 ( 浙政发〔2010〕36号
) 要求和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别印发的关于 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退役士 兵安置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
( 一)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 自主选择专业( 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 培训,中途退学的,视作已参加免费培训。
( 二)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顺应产业结构调整、 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和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 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 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 三) 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 育培训由其接收安置的县(市、区) 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我市按政策规定接收 安置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和符合用工条件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 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四条 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 当年度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 复员士官及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
(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 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 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 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 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 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 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 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 役的;
3. 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 民政部 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 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列入参加教育培训范围的对象:
( 一)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 二)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 三) 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第六条 不予批准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
(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 二)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 三) 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
( 四) 退役后不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五)被评定为 1 至 6 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三章 教育培训形式
第七条 退役士兵可在当地政府认定的承训学校( 院) 、机 构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 6 个月,最短不少于 3 个月。
第八条 退役士兵如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的,可 免试就读所在县(市、区)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院校,学制 一般为三年。
第九条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或就读中等职业 技术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原则上在退役士兵所在县(市、区) 进 行; 县(市、区) 现有教育培训学校( 院) 、机构满足不了退役 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协调 安排。
第十条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就读中等职业技 术学校和技工院校的招生、教学管理等,按各市、县(市、区)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入省统招体系。 及优惠政策等,
第十二条 校征集入伍的, 待遇。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 具体招生院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学制 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 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从复学到毕业,享受相应承训学校( 院)、机构由民政、劳动、教育和人武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组织准备
第十四条 遴选和确定承训学校( 院)、机构。各县(市、区) 结合当地退役士兵技能培训需求情况,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技 工院校的的办学情况、师资力量、设施设各等条件进行评估,符 合条件的,作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指定机构。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 民政部门应会同劳动、教育、财 政等部门和人武部通过向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发送公开信,印发教 育培训指南,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军分区(人武部) 系统政 工网开辟专栏、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等形式,做好宣 传和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第十六条 学前准备。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落实教学和生活资源,确保学员顺利入学。
( 一)改善住宿环境。各承训学校( 院)、培训机构要安排好
培训学员的住宿,积极通过 “租、借、腾”等方式,及时解决住 宿问题,并为学员准备好全套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具,让学员住得 好。
( 二)完善食堂设施。要切实改善食堂设施、设备,使其符 合安全卫生的规定和要求。要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坚持持 证上岗制度。要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让 学员吃得好。
( 三) 配齐教学设备。要添置实习设备、器材,积极开展校 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场地和设备,保障生产实习工位,保证 实践教学时间。根据退役士兵的特殊性,对退役士兵学员实行单 独编班,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编制特色教材,突出实操训练,让学员学得好。
( 四) 配备骨干师资。要配置专业素质高、教学方法灵活、 善于与学员沟通的专业教师,确保教学质量。配备政治素质好、 业务水平高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五)健全管理体系。要成立退役士兵技能培训领导小组, 学校一把手任组长,教务科、学生科、招生就业科主要负责人任 组员,协调管理解决学员在学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条件的学 校,要调整军转干部担任副校长或专职班主任。要请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干部挂点指导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建立完 善学籍、后勤、应急处理、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对学员管得好。
第五章 教育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由县(市、区) 政府牵头,民政主抓,相关单位按规定各负其责,组织、宣传、 劳动、教育、财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和人武部共同组织实施, 定点承训学校( 院)、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县(市、区) 民政局应当将承训学校( 院)、机构 的招生简章(学校简介、专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