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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6号规定,将“

五、贯彻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和《浙江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2〕2号),推动各区在全面落实“降本减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叠加运用各类政策措施,加大对A类企业的正向激励,帮扶提升B、C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

(一)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企业按100%减免,B类企业按80%减免,C、D两类企业不予减免。

”修改为“
五、贯彻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和《浙江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2〕2号),推动各区在全面落实“降本减负”政策基础上,可对制造业行业 A、B 两类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进一步叠加运用各类政策措施,加大对A类企业的正向激励,帮扶提升B、C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第(一)项 删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2年修订)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评价对象

除采矿业,以及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其他工业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规范综合评价有关事项

(一)指标权重设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单项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30%,其中:亩均税收权重3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重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重20%,其余三项指标权重各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单项指标权重:亩均税收7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用电税收10%。

(二)评价结果等级。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

A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年度纳税总额4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中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在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中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B类、C类: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D类: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段的企业。

各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分类比例必须符合要求(详见附件1)。市区上一评价年度企业亩均税收或亩均税收增速排名第一的,A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比可提升至22%,两项指标均为第一名的可提升至23%。

(三)实施分类评价。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开展评价,可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评价行业,提高评价标准,实施综合评价分类。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七大高耗能行业单独进行评价,进一步提高C、D类企业比重。D类企业比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10%,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少于30%。

四、数据审核及动态管理

以各区为主体,完善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分类分档、结果公开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各数据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统计、报送、提供、核实等工作。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应经严格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完成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五、贯彻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9〕62号)和《浙江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2〕2号),推动各区在全面落实“降本减负”政策基础上,可对制造业行业 A、B 两类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进一步叠加运用各类政策措施,加大对A类企业的正向激励,帮扶提升B、C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

(一)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企业按100%减免,B类企业按80%减免,C、D两类企业不予减免。

(二)实施阶梯电价。对未达到国家能效基准水平的企业,根据其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

(三)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除淘汰落后补助资金和分布式光伏补助资金以外,A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B类企业按95%比率享受,C类企业按80%比率享受,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按照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后,按新一轮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

(四)实施差别化人才奖励政策。对年薪40万元以上的企业人才(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40—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地方综合贡献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A类企业3%、4%比例给予奖励,B类企业按2.4%、3.2%比例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省级及以上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 金政办发〔2020〕20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的,则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分类比例

2.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说明



附件1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

分类比例

一、普通行业

评价结果

分类比例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A

20%

≤3%

B

45%

≤45%

C

29%

32%

D

≥6%

20%

备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A类占比原则上不高于20%,市区上一评价年度企业亩均税收或亩均税收增速排名第一的,A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比可提升至22%,两项指标均为第一名的可提升至2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C类占比作相应调整。

二、七大高耗能行业

评价结果

分类比例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A

10%

≤3%

B

40%

≤40%

C

40%

27%

D

≥10%

30%


附件2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即征即退税额。

(二)实际用地面积。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 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 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 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 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 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四)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2.84吨标煤。

(五)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用电户号(电表)的,合并计算。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现阶段采用排污权核准量。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

(七)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根据会计“营业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

(八)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不包括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支出。

(九)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实际用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七)单位用电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用电税收=税收实际贡献/总用电量

(八)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实际用地面积





《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27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先后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 ( 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我市于2020年制定了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对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双碳”战略部署,推进我市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有必要对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2020年版)进行修订完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发改产业〔2022〕 273号)、浙江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2〕2号)、《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规范综合评价有关事项、数据审核及动态管理、贯彻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其他等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评价对象。除采矿业、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按照省统一要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包含6项: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包含3项: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规范综合评价有关事项。一是对指标权重进行明确。按照省经信厅要求,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指标权重从原来的10%提升至20%,相应降低了亩均税收和亩均增加值指标的权重。规下工业企业的单项指标权重:亩均税收7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用电税收10%。二是对分类评价进行明确。根据省经信厅和我市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对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七大高耗能行业单独进行评价,并提高 C、D类企业比重,规上企业D类企业占比不低于10%,规下企业不低于30%。三是对评价结果等级进行明确。对市区上一评价年度企业亩均税收或亩均税收增速排名第一的,A 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比可提升至22%,两项指标均为第一名的可提升至23%。

(四)数据审核及动态管理。主要明确各数据主管部门的责任,并明确评价工作完成时限,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

(五)贯彻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推进各区和开发主体依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一是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企业按100%减免,B类企业按80%减免,C、D两类企业不予减免。二是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除淘汰落后补助资金和分布式光伏补助资金以外,A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按100%比率享受,B类企业按95%比率享受,C类企业按80%比率享受,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三是实施差别化人才奖励政策。对年薪40万元以上的企业人才(企业法人代表除外),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40—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贡献度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A类企业3%、4%比例给予奖励,B类企业按2.4%、3.2%比例给予奖励。

(六)其他。主要明确《指导意见》生效及废止等事项。

三、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意见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79—82465741。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