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部分修订)【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0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条款修订。

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五条 申请和受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和受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条款修订

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三大点第(五)点第1小点:申请和受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三大点第(五)点第1小点:申请和受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关于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华市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市水利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为合理利用水域,发展水产养殖,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实施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养殖证是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认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等的主要依据。
  (三)养殖证是规范持证人在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三、养殖证制度的实施内容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
  养殖证发放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养殖证的核发工作。
  (二)养殖证类型
  养殖证分绿色证和红色证两种。绿色证确认全民所有的水域的养殖使用权,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办理;红色证确认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的承包经营权。
  (三)养殖证发放范围、发放对象
  发放范围为国家规划用于养殖的水域,发放对象为利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对规划内全民所有的未养水域,核发“绿证”,发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水域使用者,养殖证确定该水域的养殖使用权。对原已取得合法使用权证的,可简化程序,予以换发。
  2、对规划内全民所有的已养水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的,核发“红证”,由发包方(带承包合同清单)统一申请,领取后按所签承包合同发放给单位和个人,养殖证确定该水域的承包经营权。对原已取得合法使用权证的,可在领取“红证”后,予以换发“绿证”,确定该水域的使用权。
  3、对规划内全民所有的已养水域,未发生经济权属关系的,无争议的,视同第1条;有争议的,应因地制宜,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并由协商确定后的单位和个人按现行相应规定申请领取。
  4、对规划内集体所有水域,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的,视同第2条。未发包经营的,不予发证。
  5、对农用地改造的、围垦后用于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按已经明确的权属关系,符合发证条件的,养殖证发放给使用权所有者或由发包方统一申请,领取后按所签承包合同发放给单位和个人。权属不明的,不予发证。
  (四)养殖证有效期限
  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外荡、山塘、坑塘、水库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集体所有水域或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五)养殖证的发放程序
  养殖证的发放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和受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对审查符合规定的,须在水域所在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批准。对在公示期内无争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要作图标志,存档保管,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相关问题的政策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况暂缓发放养殖证:使用权属或界限有争议的养殖水域;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或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域。
  (二)对利用兼有行洪、灌溉、供水、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山塘、水库等水域进行水产养殖,必须在行洪、灌溉、饮用水等其他主功能正常行使的前提下,核发临时养殖证。临时养殖妨碍水域主功能正常使用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终止。
  (三)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得从事水产养殖活动,不核发养殖证;涉及农村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各乡(镇)、村可酌情留出一部分水面作为水源保护的水域,不发养殖证。
  五、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实施养殖证制度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市里专门成立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的办事机构,各乡(镇)应明确专人负责,以保证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密切配合,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人员对管辖水域使用、养殖生产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立档案材料。
  (三)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养殖管理执法检查,推动养殖证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2005年基本完成我市养殖证发放工作。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