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发改法规〔2016〕8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0号),促进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投标选择的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招标投标(以下简称“PPP招投标”)活动。
社会资本合作方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PPP招投标监督管理、基本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PPP招投标实行评定分离,在评标委员会定性评审或推荐3名以上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定标。
第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即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必须包括:
(一)合格中标候选人(投标得分)或评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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