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财金〔2021〕4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约束,提高财政出资效益,促进政府产业基金有序运行,支持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领、撬动作用,坚决纠正脱离财力条件、片面追求基金规模、投资效率低下、投资方式违规等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严格按照我省“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设立政府产业基金,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政策优势和投资机构专业优势,实行市场化运作。
2.重点突出,清理整合。处理好创新发展与效率低下的主要矛盾,聚焦共同富裕、三大科创高地、碳达峰碳中和、海洋经济、数字经济等决策部署,聚力标志性产业链打造、重大项目招引等重点工作。结合政府产业基金运营管理现状,清理整合绩效较差的政府产业基金。
3.规范运作,严控风险。严格遵照基金投资运作相关规定,明确股权投资参与各方责权利关系,构建覆盖“募投管退”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努力防范财政资金投资运作风险。
(三)总体目标。
发挥财政出资的引导作用,聚焦省市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投资进度,提高运作效率,减少资金闲置沉淀,合理控制管理费用。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扶持的关键性、创新性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设立。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切实履行政府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对确需设立支持产业发展的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部门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设立方案,结合拟支持的产业发展所需,明确基金设立形式、运作机制、财政出资比例、让利措施等。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政策及投向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明确基金投资结构、中长期目标等,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强化政府预算出资约束。对财政出资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设立政府产业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规模和投资范围,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出资。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政府产业基金资金沉淀超过三年的,除保留当年必须的实缴资金外,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收回,后续视投资进度予以安排。
(三)分类清理整合现有政府产业基金。对政府产业基金实施分类管理,针对同一行业领域设立多支目标雷同的基金,要在尊重出资人意愿的基础上,推动整合和调整投资定位;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可按有关章程(协议)提前退出;对两年以上未开展实际投资业务的基金进行清理,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清算收回财政资金;对运行绩效情况较差的基金,应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更换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或直接进行清算退出等。
(四)构建省市县联动协作机制。更好发挥省产业基金统领作用,加强市级政府产业基金区域统筹。县级政府产业基金可不再普遍设立,可视自身财政情况选择重点支持领域设立特色产业基金;进一步强化省市县联动,通过联合投资等方式发挥财政出资合力;财政部门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省市县重大产业项目储备库,加强对储备项目支持力度;各市县可根据政府产业基金运作实际,委托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基金托管帮扶,提升基金投资运作管理水平。
(五)深化政府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联动。结合政府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广泛吸引社会出资,形成多元化的出资结构;加强与社会投资机构合作,探索组建基金投资联盟,联合投资我省重大产业项目;鼓励政府产业基金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联合投资等多种创新模式,推动政府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对接。
(六)实施政府产业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适时组织实施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可组织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综合效益和管理水平。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以及退出、让利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风险管理控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风险监督,督促政府产业基金规范运作,促进政府产业基金健康运行。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要健全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