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修订)【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6〕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第十五条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城市停车环境,促进城市交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及运行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场所和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以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开放式场地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 金华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市级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各区具体负责”原则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落实专项资金,确保加快推进。公安、国土、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城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等方式,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第五条 为适应车辆快速增长的发展形势,按照“疏堵结合、深挖潜力、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原则,重点新建一批公共和专用停车场、改造一批老旧停车场、扩建一批立体停车场和利用一批闲置地块设置临时停车场所等工作,缓解市区停车供需矛盾。
 第六条 金华市区停车场应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有效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停车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设置大型停车场的,应提前做好交通影响评估。
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过程中,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坚持“停车设施差别供给、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做好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公共交通换乘站等设施的衔接。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按照新建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实施。涉及建筑物依法变更用途的,应按变更用途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泊位,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 对停车场配套建设不足的区域,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合理规划适度的公共停车场用地,涉及停车场开发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符合规划要求下,可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及人防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利用现有停车场改建、扩建机械立体停车场的,在符合规划、消防等条件下,可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使用等方式供地。
经批准利用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停车泊位不得销售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利用土地权属明确的闲置土地、开放式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所,其设置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停车场,为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创造条件。
公共停车场须配建门禁、监控、停车计(收)费、停车位管理等设施设备,停车信息统一纳入城市停车诱导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坚持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积极推广应用地上、地下立体停车设施。对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场的,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专用停车场业主对现有停车设施进行提档改造,增加停车泊位,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第十五条 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控制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免费泊位的规划,申请、撤销的受理工作,泊位管理以及日常投诉处置;协助建设部门,明确小区泊位设置的具体要求。建设部门负责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免费泊位的施划,负责制定小区停车秩序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小区停车管理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规划、施划,申请、撤销,泊位管理以及日常投诉处置。各区城管办负责协调辖区停车泊位管理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统筹建立市区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做好停车信息数据收集、对接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和运营

  第十七条 交警部门通过交管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开展市区交通诱导服务,实时发布市区道路交通通行状况信息,引导市区机动车有序停放。城管部门协调做好停车场信息收集工作,协助交警部门发布停车场实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非法侵占城市道路、设施开展停车收费行为的打击力度。交警、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市区道路违法停车、圈占(损毁)停车设施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执法管理,加强日常巡逻管控,规范停车秩序。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日常运营、维护由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以政府统一招标方式出让经营权,由具有合法资格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市区人行道单位占道停车泊位应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临时占道费,占道停车泊位仅限申请单位自行使用,不得经营收费或改变用途。
背街小巷内施划的停车泊位要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由其所在地街道、社区负责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实现管理职能下沉。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税务登记。
停车场启用前,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向所在地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并按城管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进行优化完善,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