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政办发〔2016〕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是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营造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构建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管理运行规范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依规、统一属性。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统一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2. 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并在财政、社保、收费、土地、税收等方面享受政府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3.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率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试点,重点推进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和民办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4. 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规范完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防止失范行为,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
二、统一法人属性,规范登记管理
  (一)规范登记管辖。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转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政策支持。
(二)明确登记对象。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具备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等三大属性。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行业许可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三)制定准入标准。各类事业单位准入标准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特点制定,推行差别化管理。
(四)试行“先照后证”。由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筹建的公益服务机构,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在筹建期内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只能开展与筹建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取得正式执业资质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按执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大扶持力度,健全政策保障
  (一)完善已有优惠政策。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在《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32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