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豫财税政〔2004〕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8-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16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自总局发文之日起执行,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时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