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2011年10月26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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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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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为实现土地市场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
将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承担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位置、用途、面积等内容。
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增加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范 围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收购的土地;
(四)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十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而未利用的土地;
(五)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规划调整需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
(三)企业改制经批准改变用途冲抵负资产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国有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购的土地。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二条 土地收储程序:
(一)受理。土地储备中心受理土地使用权人基本资料。
(二)调查。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储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属、数量、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三)测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储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评估测算。
(四)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