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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5〕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1-19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配合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下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统一管理,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津国税退〔2004〕50号)精神,经研究市局决定2005年1月20日起,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即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工作下放各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具体手续如下: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照《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