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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12                                                 津国税所〔20041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弥补亏损问题
  (一)企业需税前亏损弥补的亏损额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二)对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的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在汇算清缴时要认真进行清算,防止将已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
  (三)对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年度建立《弥补亏损台帐》(见附表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台帐的内容逐一填写。
  (四)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国税所〔1998〕60号)同时废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之前,应按其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方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应及时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附送相关资料,并办理企业所得税已缴税款的退税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料和退税申请后应及时办理退库。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问题
  取消核定项目后,我市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仍实行按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
  四、关于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取消对特殊行业广告费扣除比例审批事项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