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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1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其他开发类型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5%。青田县税务局依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差别化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原《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止。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规定.doc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

2021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修改。

二、起草目的

根据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不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差异大,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情况确定差别化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三、主要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