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第2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1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其他开发类型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5%。青田县税务局依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差别化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原《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止。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规定.doc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
2021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第2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修改。
二、起草目的
根据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不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差异大,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情况确定差别化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三、主要依据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