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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3〕74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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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积极推进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13〕13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13〕132号)涉及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海宁市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海宁市政府行使;海宁市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委托方式下放给海宁市政府行使;嘉兴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委托方式下放给海宁市政府行使。

三、关于数据报备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在开发完成审批系统前,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审批工作实行纸质件运行,审批完成后将电子数据录入现有建设用地报批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