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11-26 浙土资办〔2009〕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决定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4号)规定,将第三部分第四点中“将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及违反行业自律规范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对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加大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力度”修改为“将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及违反评估准则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对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大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力度”。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监管,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有效规范土地估价活动,预防土地估价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估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自上世纪 90 年代初以来,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和土地市场化配置进程的推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土地估价行业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土地估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有的地方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存在不经地价评估擅自确定价格或按授意地价低价评估的不规范行为;二是有的地方从事土地估价中介服务的机构,未按规定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三是土地估价机构之间竞争激烈,存在为争取业务相互压低评估收费标准和按委托方要求随意确定土地评估价格等恶性竞争行为。
土地资产管理的核心之一是地价管理,土地估价机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土地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的重要性,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及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职能,加强行政监管
1. 明确土地估价管理工作职能。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估价管理工作职能,明确职能处室,健全办事机构,配备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对土地估价及土地估价机构的行政监管职责。
2. 严格执行地价评估与评估结果备案制度。凡涉及土地有偿使用、补交出让金、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等土地价格的确定,必须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估价报告要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地价集体会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通过各种方式干预正常的土地估价行为,不得刻意压低土地估价收费标准,保证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和地价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严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地价决策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或通过参与土地估价行为获取不法收入。
3. 实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包括省外机构和分支机构),必须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公告后,方可从事相应执业范围内的土地估价业务,禁止无注册、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4. 严格落实土地估价机构脱钩改制规定。土地估